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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经营异常期间备案产品哪些要求?

发布:2022-05-10 11:40,更新:2024-07-03 09:00

《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五类存量经营异常机构,在过渡期内备案新产品有什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经营异常期间备案产品有何要求?


答: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存量第五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相关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该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在提交备案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

(2)在AMBERS系统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3)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若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22年5月31日仍未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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