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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备案出资人新规定(中基协要求)

发布:2022-06-07 09:12,更新:2024-05-18 09:00

为确保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运作, 基金业协会在《旧清单》中即要求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中再次重申了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提出允许同一主体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 但应当如实说明设立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 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新清单》对《若干规定》的上述监管要求进行了响应, 在登记申请材料层面, 相应要求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限于是否为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际控制人应提交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说明, 并进一步说明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根据《新清单》的要求, 合理性说明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等问题。同时, 我们理解, 合规风控安排则需要实际控制人建立完善合规风控制度, 保障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旗下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能实施有效控制, 并确保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明确、独立运作。

(2) 强化对自然人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

根据过往登记实践, 如申请机构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容易诱发股权代持风险。基金业协会于今年4月份发布的首批管理人登记案例中, 列举的典型案例即包括股权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实际控制人不任职且投资经验不足等导致中止办理的情形。相应地, 《新清单》强化了对于自然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核查要求, 具体包括:

(a) 加强对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核查

为确保自然人出资人具有真实出资能力, 从源头上防范股权代持风险, 《新清单》对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类型进行了限缩, 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配偶收入及家族资产被排除在外。

(b) 对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补充核查要求

如自然人担任实际控制人, 基金业协会通常会重点关注该实际控制人能否对申请机构实际控制, 保持公司治理的稳定性。故《新清单》要求, 如果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 申请机构应当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3) 加强对冲突业务核查要求

为落实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 基金业协会一直强调对冲突类业务加强核查, 包括申请机构及主要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 构成不予登记的情形。《新清单》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加强了对冲突业务的核查范围, 具体包括:

(a) 根据基金业协会过往自律规则中的规定, 冲突业务类型包括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新清单》新增了“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为冲突业务类型。

(b) 在重申《登记须知》关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不得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冲突业务的同时, 《新清单》进一步强调实际控制人亦应当符合《登记须知》前述要求, 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c) 要求申请机构高管人员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此项为新增要求, 故申请机构在聘请高管人员时, 需留意核查其Zui近5年内是否在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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